三大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对比
序号 近亲属范围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1 配偶 √ √(夫、妻) √
2 父母 √ √ √
3 子女 √ √ √
4 兄弟姐妹 √ √(同胞兄弟姐妹) √
5 祖父母 √ × √
6 外祖父母 √ × √
7 孙子女 √ × √
8 外孙子女 √ × √
9 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民通意见》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1专门调查工作和2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6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1父母、2养父母、3监护人和4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4辩护人、5证人、6鉴定人和7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