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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告诉你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
发布时间:2023-02-15来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损害了自身利益的时候,在我们个人没有能力解决时,我们通常都会选择通过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想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如何把握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在《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吸收《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于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不再限于受理自诉案件后,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自诉人收集证据能力差的困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自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限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且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这一条款,限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也避免因为这一规定给人民法院增加过多的工作量。
此外,起草过程中,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了部分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于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的自诉案件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取。经研究认为,对于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的自诉案件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收集的,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依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调取。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如何把握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的相关内容,希望看完之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通过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